铜仁市农村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规范农村林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农村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
农村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有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村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原则] 农村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原则。
第五条[交易机构]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为林权流转交易机构。
第六条[交易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鼓励农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组织等拥有的林权进场交易。
第七条[职能职责] 各级交易机构、林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林权流转相关服务工作,对农村林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入交易机构公开流转交易。
第八条[基本条件] 农村林权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第九条[公益林流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作合资、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条[个人林权流转] 农村林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不得抵押、转让。
第十一条[集体林权流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林权流转]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
第十三条[流转期限] 首次流转农村林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限;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次流转。再次流转的,其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十四条[出让方材料] 出让方申请林权流转交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交易机构提出书面交易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村委会)。
1、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提供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之一:林权证、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证件;
3、流转标的情况说明;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或评估意见;
5、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公示材料和公示张贴照片等相关材料;
6、权属无争议文件;
7、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其他经济组织的林权流转。
1、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和文件;
2、提供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之一:林权证、原林地承包合同、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证件;
3、流转标的情况说明;
4、董事会会议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林权共有人的同意流转协议,公示材料和公示张贴照片等相关材料;
5、权属无争议的有效确认文件;
6、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农村个人林权流转。
1、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提供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之一:林权证、原林地承包合同、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件;
3、流转标的情况说明;
4、公示材料和张贴照片;
5、村(居)、乡(镇、街道办)两级权属无争议确认文件;
6、林权流转交易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转让形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流转交易文件。
第十五条[受让方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受让方为个人,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受让方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文件、村委会决议、负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受让方为其他经济组织或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会议决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文件;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受让林权用途说明;
4、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交易机构依法对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及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 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对拟流转的林权发布流转信息公告,征集受让方,并明确线上线下征集受让方的具体截止时间。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交易机构提交林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交易机构依法对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组织交易] 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交易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与出让方应当分别签订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资金结算] 受让方将林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资金结算帐户,交易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转给出让方。
第二十一条[交易鉴证] 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交易双方可以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有关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申请林权变更手续,也可凭此证向金融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融资。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件、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或借阅服务。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流转权利]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依法流转林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其他不得流转的。
第二十四条[流转公示]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形成同意流转的会议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权权属、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树种、林种等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农村个人林权流转应当在林权权利人所在地将权属、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树种、林种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价值较低、容易评估,且林权流转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组织有经验的村民或者2名具有林业中级资格的相关人员进行简易评估,出具简易评估意见,但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二)价值较高且林权流转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机构中应当有3名以上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交易过程中应当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流转备案] 农村个人林权流转应当报村民委员会备案,但可以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交易费用] 农村个人林权进入平台交易的,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平台交易的,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中止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中止交易活动: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林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林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终止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交易活动:
(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流转的林权有权属纠纷或交易双方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林权交易的。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在林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林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林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流转监管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一条[林权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流转后的监督管理,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受让方依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监督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营纠纷调处] 发生的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不适用性] 本办法不适用国有林权流转交易。
第三十五条[不一致性]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铜仁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仁市农村林权交易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备注: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联系人:曾凡勇,联系电话:0856-5227406,邮箱:576035956@qq.com。